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 > 党务工作 > 规章制度 > 正文

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05-05-22点击:

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

实施细则

(许职院党[2005]22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证院党委在学院各项工作中的领导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党委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向,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所需要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培养德、智、体、美等全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全院工作,并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实践、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   党组织的设置

第四条  中共许昌职业技木学院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院党委对党员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院党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中共suncitygroup太阳新城官网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与院党委任期相同。

第七条  党员50人以上的单位成立党的总支部,党员人数不足50人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院党委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第八条  党员7人以上的支部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由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的支部书记、副书记应报院党委批准,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二年。

第九条  教师党支部一般按教研室设置;学生党支部按系、专业或年级设置。学生党员人数较多的可接班设置。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

第十条  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设若干个党小组。

第三章   党组织的职责

第十一条  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1.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进学院的改革和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2.统一领导学院工作,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加强学院党组织的思想、政治、组织、作风建设,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充分发挥党的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4.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制定全院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和工作计划,成立德育工作委员会,建立和完善德育工作体系,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5.教育党员和群众严格遵守国法政纪,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

6.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的工作、党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认,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

7.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监督和奖惩等工作。

8.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作好老干部工作。作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民主党派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学院纪委的主要职责是:

1.维护党章和党内法规,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2.按照从严治党的原则,经常性地对党员进行党风和党纪教育,并作出维护和执行党纪的决定。

3.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4.协助学院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廉政建设。

5.按照职责范围检查、处理学院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党纪和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6.己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第十三条  党总支的主要职责是:

1.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2.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发展规划、专业设置、师资培训、改革方案、学期工作计划重要事项;参加系主任办公会议,并支持协助行政负责人贯彻落实系务会议的决定。定期召开总支部委员会会议或党员大会,听取行政负责人工作通报或汇报。 

3.深入调查研究,了解各种工作的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问题。

4.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搞好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的工作。

5.做好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6.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和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作好计划生育工作和老干部工作。

7.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保证教学、科研等备袭任蝢的完成。

2.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定期召开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它工作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

3.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4.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

第十五条  院党委应对党员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教育,并教育党员努力提高科学文化知识、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十六条  严格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党支部每学期至少开一次党员大会,党小组组织生活会每月一次,民主生活会每季度至少一次,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大力表彰先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做好流动党员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重点做好在大学生和青年教职工中发展党员工作。

党支部要制定年度培养教育和发展计划,认真考察申请人的入党动机和实际表现,严格履行入党手续,确保新党员的质量。及时做好预备党员的转正工作。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应建立党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五章   干部工作

第十九条  院党委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并对学院党政干部实行统一管理。

中层行政干部的选拔任用,经群众民主推荐,组织部门考察,并听取院行政领导的意见,院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后,按规定和程序办理。干部的选拔任用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引入竞争机制,逐步建立能上能下的干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系级单位党总支要会同本单位行政领导,协助院组宣部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推荐、选拔、考核工作,负责学生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及管理工作。

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职工的职称评定、晋级、出国以及学生毕业等项工作,并负责政治审查。

第二十一条  院党委协助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做好院级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作好老干部工作;做好中层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和队伍建设工作。重视妇女干部、非党干部的选拔培养和推荐工作。

第六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二条  院党委统一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同时要发挥各级党组织、行政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院各级党组织要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德教育,党的基本路线、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中国近现代史、中共党史和国情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帮助他们坚定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第二十四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紧紧围绕学院改草、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密切结合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和师生员工的思想实际,分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师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引导他们自觉走与工农群众相结合的道路。

第二十五条  建立一直以专业人员为骨干,专兼职干部相结合的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全校师生员工总数的1%左右。

第七章  党组织对群众组织的领导

第二十六条  院党委要研究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院党委要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