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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使用的有关规定

发布日期:2024-03-29点击:

党费使用的有关规定

中组发[2008]3号文件规定,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五项基本用途):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同时,组电明字[2017]5号文件规定,在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6个方面,18种费用):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党内表彰所需费用;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刷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费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